110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精準度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秉程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秉程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6,500元,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6,5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二請求裁定命被告不得為亞太國際地產之
訴訟代理人部分,為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