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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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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24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90號
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博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段○000地號持分83/152及同段127、127-2地號持分均77/208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及其門牌坐落復興南路1段122巷10號2樓之100(3100建號)建物與同路段126巷1號地下室之104、150、224、229、230、244號(3450、3496、3569、3574、3575、3589建號)建物持分均1/2(下合稱系爭建物)移轉於原告及公告現值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登記所有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聲明所示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客觀交易價額核定之。又系爭土地部分,依起訴時系爭土地110年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1萬8000元及被告就該土地之權利範圍計算,客觀交易價額分別如附表所示,共1499萬8712元(各該計算式詳如附表計算式欄所示);系爭建物部分,以各該建物之課稅現值及被告就該建物之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納稅義務人僅一人未依持分比率分列課稅現值者,以該建物之課稅現值乘以被告就該建物之應有部分計算),客觀交易價額共36萬1300元(計算式:〈113,900×1/2〉+51,100+〈51,300×1/2〉+〈136,300×1/2〉+58,400+〈70,700×1/2〉+65,700=186,100);至原告聲明請求按公告現值5%計算之利息部分,核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6萬0012元(計算式:14,998,712+361,300=15,360,0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7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編號
地號
公告現值
(新臺幣)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計算式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每平方公尺
41萬8000元
63
83/152
1437萬9750元
418,000×63×83/152
=14,379,750
2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每平方公尺
41萬8000元
2
77/208
30萬9481元
418,000×2×77/208
=309,481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每平方公尺
41萬8000元
2
77/208
30萬9481元
418,000×2×77/208
=309,481

合計




1499萬8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