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591號
原 告 褚孟林
周卉英
葉柏楓
共 同
被 告 台灣比佛利天然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於台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1、2所示黃色區域之
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參酌原告陳報上述土地面積約為10坪,及該地市價每坪約新台幣(下同)617,0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價值)核定為6,170,000元(計算式:10×617,000=6,1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