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王雪娟律師
林禹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昌成、承和營造有限公司、建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億0,287萬7,890元【計算式:75,578,635+13,828,636+13,470,619=102,877,8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萬4,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