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幸福美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