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 0、0樓及00號0樓
上列原告與
被告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給付出資額
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被告應依本院109司執全助妙字第739號
扣押命令,依法扣押對訴外人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樺棋公司)之出資額債權。然未載明樺棋公司對於被告之出資額債權數額為何,亦未表明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上所得利益價額為何,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標準,計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