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
被 告 伯威海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DRE JILKO ANDRINGA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
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陳報,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