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志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起訴,應按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級距徵收標準計繳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7,573元,及自民事
聲請調解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7,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惟未據原告繳納(至法定利息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