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禎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6,46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