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旅電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共享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於其官網及
臉書、Instagram 公開刊登道歉啟事,係因
非財產權而起訴,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