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五代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智灝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6,970元、288,828元及203,533元,合計829,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