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驊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萬4,75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萬4,559元。
二、
起訴狀所載被告為「驊鵬企業有限公司」,
惟原告據以主張
兩造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工程
承攬合約
當事人係「驊鵬科技有限公司」,是本件被告正確名稱為何,是否曾變更組織、名稱,應予釋明並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