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蔡儀蓁
崔駿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盟互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育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5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又查被告之公司名稱業已變更,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