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 告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
陳家偉律師
被 告 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灣新吉美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回饋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8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