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告即被選
定人 許子薇
汪貝珊
吳晨薇
共 同
複代理人 袁耀慶
黃珩陽
被 告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被 告 全星秀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被 告 蒐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信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萬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