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崴森德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國源
共 同
雷 麗律師
被 告 陳一岑
吳庭芸律師
徐家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萬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