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李展平
陳家偉律師
被 告 大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方國際投資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8百萬元(80萬股,每股新台幣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