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賴聖德
上二人共同
陳宣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葉慶璋、葉淑慧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7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