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騏尹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樺辰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90,934元,折合新台幣2,603,440元(以110年3月9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折算新台幣28.63元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6,8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