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福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黃姝嫚律師
被 告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普林斯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房妹
被 告 吳陸生
許淑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萬元(即依原告所陳報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B室房屋及地下2層10號至13號停車位之交易價額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