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東駿土木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通訊址高雄市○鎮區○○○路00號9樓 之2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