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洪碧月
被 告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以先、
備位聲明,分別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萬3996元本息及105萬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核定為125萬3996元(法定
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