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57號
邊國鈞律師
蔡彥守律師
沈佩娟律師
被 告 殘心流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請求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844萬7,714元(
訴之聲明第1項以每台飛鏢機新臺幣5萬元共394台計算為新臺幣1,970萬元,另加計聲明第2項至第4項新臺幣4,018萬6,300元、新臺幣3,726萬3,155元、新臺幣129萬8,259元,合計為新臺幣9,844萬7,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