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歐宜耳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王羽丞律師
被 告 紹恩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設備移轉登記事件,查
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應將
兩造間如
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太陽光發電設備(下稱
系爭設備,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向經濟部能源局所申請之「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2106/同意備案編號:105PV0314)」及「設備登記編號:FIN105-PV2107/同意備案編號:105PV1273)」,辦理移轉「設備登記」予原告,則
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因系爭設備之「設備登記」移轉所受利益,
惟未據原告陳明,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
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無法提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該部分暫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繳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