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蕭亦錚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思燕、住產通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如不服本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