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042號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尚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9 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1 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迄今並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存卷
可參,依上述規定,其上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