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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勁麟 
訴訟代理人  闕大為 
被      告  吳榮晃 

            和達運輸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福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