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廣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恒潤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不服民國111年4月27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美元3萬1,841.28元本息,上訴人既對此聲明不服,則其上訴利益即為美元3萬1,841.28元,又依被上訴人起訴時之台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1美元兌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28.5元計算(見本院卷第89頁),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90萬7,476元(即美元3萬1,841.28元×28.5元=90萬7,4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4,8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許柏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