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52號
原 告 維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陳嘉伶
共 同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大同世界辦公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被告
住所地在臺北市大同區,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