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56號
上 訴 人 追風休閒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4,230元(美金54,290元×起訴日匯率28.69+新臺幣1,456,650元≒新臺幣3,014,230元),就
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75,885元,合計新臺幣4,490,1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