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607號
原 告 長勝天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孔容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長勝天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勝天公司)已經股東會決議改選原告董事由廖宜駿擔任,為使原告得以順利進行營業事務及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尚須原告所有之公司印鑑辦理之。被告為原告公司前任唯一董事即唯一負責人,代表公司辦理一切事務,顯然
持有原告所有之公司印章,然於原告改選董事後,仍將所持有之原告公司印鑑章置於管領之下,且無
法律上正當權源,顯係
無權占有,
爰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印章,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原告之印鑑章返還原告等語。
經查,被告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被告之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且本件並有其他
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