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6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雅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益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主文第一、二項部分廢棄。前開第一項廢棄部分,改判: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雅文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3,044,7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上訴可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94,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