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05號請求給付尾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3427元;反訴之上訴利益為256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664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