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蘇一仲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被告蘇燕暉全體(其餘)
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年籍、
住所或
居所,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蘇燕暉全體
繼承人之真正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於法不合,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三、請原告為補正時,應同時提出下列資料以資證明:
㈡被告蘇燕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非省略記事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