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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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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9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6號
原      告  幸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玉嫻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一仲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蘇燕暉全體(其餘)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年籍、住所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蘇燕暉全體繼承人之真正真正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請原告為補正時,應同時提出下列資料以資證明:
 ㈠被繼承人蘇燕暉之繼承系統表
 ㈡被告蘇燕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省略記事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