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繳納污水處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育正 

訴訟代理人  張水生 
            余欽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伴吾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伴吾別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