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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繳納污水處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來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敦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中一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李季濂 
人
上列當事人間繳納污水處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