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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26號 原 告 福國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代理人 朱星翰律師 被 告 敦揚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李季濂 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 兩造有和解意願,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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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