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上 訴 人 林鑾香
姚錦雲
姚碧雲
何姚金葉
家欣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2056號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