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242號
原 告 林采瑩
被 告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被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