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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3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惠雯 
被      告  諾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守閎 


            汪毓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主文第4項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諾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諾思」。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