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5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馬子珺
被 告 睿騰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中海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所附附表即「
債權金額明細附表」之部分,應更正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金額明細附表(更正版)」。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