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738號
原 告
黃立心律師
郭桓甫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黃博聖律師
陳奐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4日提起反訴,聲明請求「
反訴被告應將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交付予反訴原告」,
嗣於110年10月20日追加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291萬8,230元,及自反訴追加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56萬8,230元(計算式:165萬元+2291萬8,230元=2456萬8,23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2萬8,216元,扣除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時已繳納之1萬7,335元,尚欠21萬881元(計算式:22萬8,216元-1萬7,335元=21萬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