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7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㈠本訴部分:1.原判決本訴部分,關於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請求金額中新臺幣(下同)275萬7,679元及法定利息部分廢棄。2.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75萬7,679元。㈡反訴部分:1.原判決反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廢棄。2.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反訴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為
主文第六、七項「六、
反訴被告(即上訴人,下同)應將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物交付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下同)。七、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856萬6,924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其中原判決主文第六項之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165萬元(見本院卷二第331頁),是
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75萬7,679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21萬6,924元(計算式:165萬元+1,856萬6,924元=2,021萬6,924元)
,因上訴利益均同屬上訴人,爰將本、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其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97萬4,603元(計算式:275萬7,679元+2,021萬6,964元=2,297萬4,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