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841號
原 告 百強地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玖里旅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零伍拾柒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另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42萬5,771元,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42萬5,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05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