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857號
上 訴 人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10年度訴字第2857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1萬4,47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1萬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