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875號
原 告 彭秋玉即亞登商行
被 告 新之味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
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被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自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核係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巷所定事件。
經查,
系爭不動產所在地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查,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專屬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