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29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馬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長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3,85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