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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9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57號
上  訴  人  李沅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通快遞股份有限公司、嘉順國際貨運有限公司等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57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