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0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經查,就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525元;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是
本件本訴及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31,050元(計算式:15,525元+15,525元=3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