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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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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23號
原      告  徐師仲 
訴訟代理人  林哲悉律師
被      告  魚紳海鮮美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玉如為被告魚紳海鮮美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羅翔煒,於民國110年4月12日經董事會改選楊玉如為董事長,並於同年6月15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被告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及說明,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