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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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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23號
原      告  徐師仲 
訴訟代理人  林哲悉律師
被      告  魚紳海鮮美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