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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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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23號
原 告 徐師仲
訴訟
代理人
林哲悉
律師
被 告 魚紳海鮮美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如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訂於民國110年8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
,因認本件有
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